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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来源: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  作者: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  已阅读次:342  发布日期:2019-1-23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深化法治盐城建设,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推进“三市”战略、坚定不移走好“两海两绿”发展路径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1、树立正确理念。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始终坚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开展公益诉讼,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行。要牢固树立“双嬴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实现“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根本”的价值目标。
    2、突出监督重点。要强化全局意识、担当意识,运用政洽智慧、法律智慧,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准确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要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办理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依法规范履职。要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严格依法办理每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工作规律,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党委政府、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重大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公益诉讼业务专项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到行政机关挂职交流,努力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要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1、高度重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自觉性。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要认真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对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及时说明情况。
    2、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釆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实施的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委托鉴定、勘验、听证等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按要求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
    3、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维护法治权威。
    4、着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向检察机关全面提供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要注重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健全长效机制。
    四、努力营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各方面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经费保障。结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整合资源力量,优化部门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积极培育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加强对有关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保障

    2、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适时出台相关决议,视情开展专题询问,及时形成审议意见交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并加强跟踪督查。人民政协要切实发挥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作用,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实行民主监督。

    3、纪委监委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纪委监委要及时受理,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纪委监委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向纪委监委反馈处理结果。
    4、人民法院要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案件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相关机制,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要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加强裁判执行工作,依法排除妨碍和干预执行的行为,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等机制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5、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公益领域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办理相关重点领域刑事犯罪,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及时委托鉴定、评估,收集完善证据材料,为追究涉案人员或单位相关责任奠定基础。对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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