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商事审判专业人员咨询库的意见
苏高法〔2019〕113号
为充分发挥工商业界人员专业优势,帮助人民法院在商事案件审判中发现行业规则、辅助认定事实、高效化解纠纷,推动商事裁判更加符合商事主体期待,合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建立商事审判专业人员咨询库。
第一条 商事审判专业人员咨询库旨在通过招募工商业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为商事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强、规则性强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审判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专业问题,更好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条 省法院民二庭、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负责咨询库具体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条 省法院向省工商联提出专业人员招募需求,省工商联负责拟定具体招募办法,专业人员可以由相关会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四条 入选专业人员咨询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有意愿为人民法院提供专业咨询;
(四)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有七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第五条 咨询库名册由省法院、省工商联共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专业领域将入库人员分类,列明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名册及变更情况由省法院及时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布。
第六条 咨询库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人民法院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三)客观、如实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专业人员因履职发生的必要费用,按照专家证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省法院和省工商联将根据咨询库运行情况,对于表现突出的专业人员,联合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专业人员咨询库中选择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一)涉及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确定、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及其他商事专业知识,需要咨询专业人员的;
(二)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要求咨询专业人员的;
(三)制定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需要咨询专业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咨询专业人员的情形。
第九条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专业人员,按照公开的联系方式进行口头或书面咨询。专业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答复,人民法院不得强制专业人员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出库: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借咨询之机招揽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提供咨询意见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业咨询人员的情形。
专业人员自愿申请,可以退出咨询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