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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法律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框架协议
来源: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  作者: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  已阅读次:446  发布日期:2019-7-5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法律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框架协议

(2019年5月10日签署)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经协商,决定在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合作机制和参与立法协商、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商会调解、深化法企同行等领域深化战略合作,共同为江苏民营经济发展强化公平法治保障、营造公正执法环境、提供高效法律服务、构建和谐营商氛围,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一、共同建立民营经济主体有效参与立法司法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事关民营经济发展重要问题的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工商联积极配合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对相关企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主动承接委托立法项目和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法治环境监测评估,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组织推荐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界人士担任立法听证代表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候选人,不断拓展民营经济主体参与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二、共同努力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把法治宣传融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普法力度,扎实开展“法律三进”活动,组建由专业律师组成的宣讲团,依托工商联“法律大讲堂”开展“走基层、环省行”专项宣讲活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守法诚信民营企业的挖掘宣传,充分展示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不断凝聚崇尚法治的正能量,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共同探索针对商会、民营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努力为民营经济提供一揽子、定制化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三、共同加强涉企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商会主阵地作用共建商会调解机制,在人民调解的框架下指导有条件的商会规范、稳步推进商会调解工作。促进各地律师协会和行业商协会开展合作,整合律师协会民商事调解中心和商会调解中心的资源,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非诉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建立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家、行业专家组成的调解专业队伍,推进建立商会联合调解机制和各类调解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衔接互动,把矛盾化解在商会、解决在基层。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职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快速办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四、合作开展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公益活动。依托律师顾问团服务平台,拓展律师服务和范围,推动律所、律师与商会、中小民营企业合作对接,推进商会律师工作站建设,形成针对中小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品牌。加强法律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组织开展“千所帮万企”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动员1千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参与,围绕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1万家以上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开设民营企业“法治大讲堂”,举办律师与民营企业“对接会”、“恳谈会”,增进相互沟通和交流。共同组织开展百家规模型、千家成长型、万家小微型民营企业“法治体检”,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建立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和需求数据库,及时研究防控举措和法律建议,并通过12348平台、行业商协会等渠道公开发布,加强风险防范指导;编制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手册,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和特色服务。

五、共同完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对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省工商联积极动员,推动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试点公司律师工作指导,完善公司律师管理的工作体制机制,指导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公司律师专业化水平。对不具备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双方共同推动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荐优秀律师“一对一”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问题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对没有法律顾问的中小微企业,依托商协会设立法治体检站,依托“12348”网站、工商联网站开通民营企业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服务。

六、共同为民营企业海外经营提供法治护航。围绕江苏企业“走出去”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遴选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并依托工商联的平台渠道进行公示。加快推进设立“海外法务中心”,及时为我省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拓展“一带一路”业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法律服务、国别风险评估、人员培训交流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完善涉外服务站点布局,通过行政推动、企业搭台、商协会扶持等方式,支持有实力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到江苏籍企业集中的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定期汇总提供“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积极搭建平台对接法律供需,努力实现我省“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涉外法律服务站点布局全覆盖。

七、建立定期会商和协作机制。双方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1-2次工作会商会,相互通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态势和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研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风险,分析研判民营企业法治需求,及时解决合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措施。双方加强协商推荐,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与工商联副主席(副会长)企业、直属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定点联系服务,提高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在省工商联设立江苏省法企同行工作站,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与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进行日常事务处理和沟通协调,落实高层会商精神,研究提出具体推进措施。根据经济形势和工作需要,双方联合开展考察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治理经营维权中遇到的困难,提供针对性实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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